关于食品安全,我们国家制定最为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居民食用安全。普通食品,是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之外的食品。如果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特殊原料如某些益生菌、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等,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标注“婴幼儿不宜”呢?
益生菌,国家卫生部于2011年10月24日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并于2014年8月6日、2016年6月8日做两次补充,最终确定目前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如下:
那么,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卫生部规定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有九个属共计30种),是否需要标签上明确标注婴幼儿不宜呢?
另外,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等,都属于卫生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在相关批文中,明确规定其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其中,使用范围一栏,三者的共同特点是: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那么,添加此类益生元的产品,标签怎样标注更合理?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统称为特殊食品。其中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以及幼儿配方食品,是用于为特殊人群提供膳食营养的食品。
其次,企业生产婴幼儿食品,需要有对应的生产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对婴幼儿食品生产监管严格,对生产条件要求更苛刻。符合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资质的企业,所生产食品才能声称婴幼儿食品。
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等新资源食品,不得用于婴幼儿食品中。但是低聚异麦芽糖,其批文中规定允许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另外水苏糖、低聚果糖、抗性糊精等益生元属于普通食品,在婴幼儿食品中没有使用限制。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5)》中,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但是,益生菌菌种、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在相应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新资源批文中,并没有要求必须标注不宜人群,因此,此类产品无需强调婴幼儿不宜。而且,依法添加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等益生元的食品一定不属于婴幼儿食品。
我们对于必须在标签中明确标识不宜人群的产品举例说明:
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注“不宜人群”的情况,例如新资源食品“蛹虫草”,在新资源批准使用文件中,强调标签中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
(出自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文件)
2017年9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食品司就菊粉标签标示问题,对中国乳制品协会作出回应:
同意废止《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已主动公开,可在我委网站查询。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7年9月20日
参考上述批文,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每日使用量标注与否,可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所以添加了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的食品,是否应该标注“婴幼儿不宜”,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应该标示。
而对于普通食品中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同样无需标注婴幼儿不宜。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非婴幼儿专用食品。
正因为新资源食品菊粉、L-阿拉伯糖、低聚木糖在卫生部相关批文的使用范围有这样的要求(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企业在使用此类益生元,产品标签未标注“婴幼儿不宜”时,往往会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热点。其实,深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并没有应该标注的依据。在标签上贸然标注,反而有误导消费的嫌疑。
参考资料:
1.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
2.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 第6号)
3.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
4.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文件
6.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视频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279号))
7.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2017(257号))
8.食品安全法